-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7]23号
- 【发布日期】2007-06-30
- 【生效日期】2007-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穗府[2007]23号)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继续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猎期为5年。自2007年7月1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止。
三、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国事活动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四、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监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准确掌握野生动物资源动态变化及发展规律。
五、禁猎期内,如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禁猎物种作相应调整,并采取应急措施。
六、林业、工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通过非法运输、收购等途径流入养殖及经营场所。
七、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资源、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检举和控告电话:110、83368523、83378093。
八、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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