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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东方绿舟等四家单位“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8〕7号
  • 【发布日期】2008-01-15
  • 【生效日期】2008-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东方绿舟等四家单位“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东方绿舟等四家单位“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的决定

(环发〔2008〕7号)




上海市环保局、北京市环保局、浙江省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申报与评审暂行办法》(环发〔2006〕2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经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定、国家环保总局和科技部的审定和公示,现决定授予上海东方绿舟、北京排水科普展览馆、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杭州西溪湿地公园等四家单位“国家环保科普基地”称号。

希望四家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科普基地建设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推动环保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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