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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安徽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矿井基建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81号
  • 【发布日期】2006-12-05
  • 【生效日期】2006-1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安徽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矿井基建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安徽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矿井基建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经委、安徽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矿井基建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加强煤矿矿井基建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经委安徽煤矿安监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为进一步规范矿井基建秩序,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基建矿井重特大事故,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矿井基建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之一,两淮矿区已被正式列为全国13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当前,煤矿矿井基建安全形势严峻。一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矿井安全灾害威胁严重。目前,全省在建矿井16对,另有8对改扩建。今后几年,拟建矿井14对。在建的16对矿井中,有12对是高瓦斯矿井,有3对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是有些在建矿井相关手续不完备,部分矿井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薄弱,个别矿井“一通三防”方面问题突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是有的施工队伍素质与安全生产的实际要求差距较大,监理工作薄弱。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和施工单位一定要认清当前安全工作形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必须以人的生命为本”、“和谐社会必须关爱生命”、“科学发展必须安全发展”、“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等安全理念,把加强矿井基建安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坚持依法办矿,规范建设秩序

矿井基建安全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建设程序。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并进行安全预评价。证照不齐,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要把安全工作贯穿矿井基建全过程,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和“一通三防”事故。

三、健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应健全业务监督指导制度,进行全方位的业务监督和指导。要设立适合安全技术管理需要的机构,配齐人员。切实落实总工程师负责制,加强对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的统一管理。矿井建设项目部要加强安全具体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监管。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一井一制”等制度,严禁以包代管和放任不管。

四、加强资质管理,严格准入条件

建设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监理等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井下工程原则上实行整体招标,避免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承担井下同一工程,严禁井下工程转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包括施工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单位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监察负责人等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工作任职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施工单位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从事井巷揭露(穿)突出煤层的施工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队伍资质,具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施工管理经验,否则不得从事揭煤工作。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监理资质条件,其资质必须与所承揽的煤矿建设工程相符。

五、强化现场管理,科学组织施工

建设单位要对施工队伍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施工单位签订和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要充分考虑建设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各种安全问题,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不得随意压减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务必做到工期服从安全,进度服从质量。要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使矿井建设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力争做到投产即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标准。

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带班、跟班制度,认真仔细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严格实行施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制度,坚决做到不安全不施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同时,对重大隐蔽工程等要认真做好各项资料的测定、收集和分析工作,完善技术措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核定井下劳动定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要采取优化劳动组织、发展机械化等手段提高劳动效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并建立科学的入井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六、重视瓦斯危害,加大治理力度

牢固树立“煤矿安全,瓦斯为要”的理念,高度重视并切实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建设单位在建井期间,必须验证各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并根据验证结果,采取相应防治突出措施。突出煤层应当从设计、施工开始,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对不具备地面打钻抽放条件的,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首次揭露各个煤层的防突管理工作;对采用抽放措施进行瓦斯治理的,必须进行效果分析,证明措施有效,否则不得施工。井筒施工必须建立安全监测装置,施工煤巷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要强化职工“一通三防”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熟悉突出征兆,掌握防突的基本知识,提高防突意识和自我保安能力。

七、提高设计质量,完善监理制度

各煤矿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煤矿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做到高标准、严要求,防止因违法、违规设计或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时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建议。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的矿井,要综合考虑矿井重大危险源控制、治理和防止灾害扩大等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生产布局。

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和要求,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理。监理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的,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对未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八、依法监管监察,严肃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监察职责。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审核。要规范办矿行为,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煤炭建设重大项目进行审查,做好上报或核准工作。核准前要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包括联合试运转验收)。严肃查处未经核准的项目。

公安部门要严格矿井基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查处、封存违规违法矿井基建民用爆炸物品。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严肃查处超层越界施工行为和无证施工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建设项目的管理,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的,不得颁发煤矿筹建营业执照;未通过竣工验收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安全核准关,负责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对施工违规行为依法实施监察。

供电企业负责审查矿井基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队伍资质,配合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加强对矿井基建依法用电的监管,对安全用电进行指导。

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矿井建设中的安全事故,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吊销其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5年内不得在本省范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两次3―9人事故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吊销其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证,且5年内不再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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