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皖卫监〔2005〕108号
- 【发布日期】2005-11-28
- 【生效日期】2005-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卫监〔2005〕108号)
各市、县卫生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园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单位的管理,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负有行政管理责任,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督导和检查,督促学校改善卫生设施条件,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机构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负有监管责任。要依法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依法查处食物中毒事件中违法行为的通知》(卫监秘〔2005〕432号)、《关于切实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秘〔2005〕300号)要求,立即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迅速有效的处理,并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四、凡发现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的,各地必须依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机关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暂行规定”,加强宣传,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切实把“暂行规定”落到实处。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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