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发布文号】国法函〔2003〕155号
- 【发布日期】2003-05-22
- 【生效日期】2003-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浙府法[2003]5号)收悉。我们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他们认为,公安部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进行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据此,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规定是合法的。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
(2003年2月20日浙府法[2003]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月28日,我办收悉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转送审查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函》(杭府法函[20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附: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1]4号2001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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