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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8〕1129号
  • 【发布日期】2008-08-26
  • 【生效日期】2008-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1129号)




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Cathay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开业。

二、核准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见附件)。

三、批准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亿元人民币,其中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

四、经审查,马万居符合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任职资格,林秉耀符合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吴明洋、张曙光、王健源符合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阙铭煌符合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陈崇佑、彭宇鸣符合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五、批准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下列保险业务:

(一)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

(二)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三)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六、批准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地址为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大厦30层。

七、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你们双方应持此批复到我会申领《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附件: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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