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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长春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139号
  • 【发布日期】2008-02-25
  • 【生效日期】2008-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长春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长春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的函

(环办函〔2008〕13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40号),我局对你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进行了复查。经现场考核和媒体公示,现同意你市通过复查。

希望你市珍惜荣誉,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引,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始终保持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先进性和示范性。突出污染减排实效,扎实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措施,争当全国节能减排的标兵;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并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重点加强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积极创新环境管理机制;统筹城乡和区域环境保护,全面提高辖区环境质量,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做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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