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银发 〔2004〕 6号
- 【发布日期】2004-01-09
- 【生效日期】2004-0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 〔2004〕 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
近年来,随着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以下统称信用社)代理基层国库业务逐年增多。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13个县级支库和7421个乡(镇)国库业务由信用社代理,其中,乡(镇)国库的代理数量占金融机构代理总数的56%。
在代理国库业务中,大多数信用社能够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履行了代理国库职责,为地方经济发展和预算计划的顺利实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近期有关代理业务检查中,也发现少数信用社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一是会计科目使用错误。如有些信用社将代理国库业务放在“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或“活期存款”等科目中核算;有些信用社则对由县财政拨付乡(镇)政府主要用于发放工资的财政性存款,只在“财政性存款”科目中开立了“工资专户”进行核算等。二是将其他业务纳入国库业务专用科目核算。如有些信用社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中除核算应在本科目反映的乡(镇)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外,还把其他资金也纳入此科目核算。三是信用社代理县级支库业务的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不规范。为进一步规范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信用社代理县、乡(镇)国库业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会计科目的使用
(一)根据信用社代理县级支库业务的需要,增设 “2016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和 “111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目。新增设的会计科目从文到之日起使用。
1、“2016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核算代理的县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的收入、支拨或上解。该科目下按存款类别设置明细账户,存入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拨或上解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该科目排列在“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短期存款”项目中。
2、“111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按规定利率和计息范围计算的国库存款利息。计算的应付利息记收方,收到人民银行划转来的国库存款利息记付方。
该科目排列在“110已置换不良贷款”科目之后。
(二)为了区分代理乡(镇)国库和县级支库业务,在“2014地方财政库款”、“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分别增设“县级地方财政库款”、“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二级科目。上述二级科目由信用社省级管理部门按规定设置。
1、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必须使用“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国库业务。
2、信用社代理县级支库业务必须使用“县级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和“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国库业务,
以上各会计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详见附表。
二、关于财政存款的缴存与计息
(一)代理县级支库业务使用的“县级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中核算的存款,纳入全额向人民银行划缴财政存款的范围,其中,除“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之外,其他三个科目纳入国库存款计息范围,由人民银行计付利息。信用社应于收到利息的当日将利息收入转入“县级地方财政库款”科目中的相关账户,信用社不垫付利息。具体计息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存款计付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44号)规定办理。
(二)代理乡(镇)国库业务使用的“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的存款,视同一般性存款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其中,除“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外,其他两个科目纳入国库存款计息范围,由办理乡(镇)国库存款业务的信用社直接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具体计息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乡(镇)国库存款及信用社代理支库库款计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88号)规定办理。
三、关于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
(一)各地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全国信用社统一会计科目中设置的专用科目进行代理国库业务的核算,不得擅自设置会计科目或在其他会计科目中核算代理国库业务。各地信用社要严格按照代理国库业务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制定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严密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切实做好代理国库工作。信用社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经常性地对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不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相关账务核算存在差错的要及时进行纠正。
(二)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要加大对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的检查力度,督促信用社严格按照规定经办代理国库业务,在年度审核中,对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信用社,要依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各银监局在对信用社的日常监督管理中,要把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纳入监管工作范围,对违规办理国库业务的信用社也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和计划单列城市中心支行要会同各银监局,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信用社,并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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