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8〕63号
  • 【发布日期】2008-05-09
  • 【生效日期】2008-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琼府办〔2008〕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推进全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按时完成《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建设一流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建设项目概算已经批复;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以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

(七)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人为该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指定的部门。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应当依法公开招标。不宜公开招标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招标项目名称;

(二) 招标人;

(三) 招标范围;

(四)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五)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七)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含评标细则);

(八)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九)开标场地的选择;

(十)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招标:

(一)组织编制论证招标文件;

(二)编制招标方案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三)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发放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

(五)组织项目考察、答疑等;

(六)组织开标、评标;

(七)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

(九)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省政府指定的《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与返还、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将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县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四条 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各市、县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施工招标人的招投标活动,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可单个项目招标,也可经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后,多个项目捆绑集中招标。

垃圾渗滤液处理在招标中应考虑项目建成以后的运营管理,应采用建设与运营捆绑方式进行专项招标。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少于7人。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后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施工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

(二)具有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经验;

(三)具备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并有相关项目经验;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包括运营费用、运营管理的招标,投标企业要同时具备相应运营管理资质或具有相应从业经历。

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 日。

为了鼓励投标人以优惠条件参加多个项目招标,一个投标人同时参加两项以上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投标的,每项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提交现金的,应当转入招标文件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禁止代缴代交。

开标评标后,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但不足部分中标人应当补交。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政务服务中心或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本省行政区域内垃圾处理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会议应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对评标的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和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选派代表不能超过1人,其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海南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熟悉招标项目有关技术、经济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评标可以采用合理低价法、平均值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时,在开标现场,宣读完投标人的投标价后,应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者按一定比例扣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大,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评标基准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计算:

(一)计算有效投标价的平均值后,再对所有不高于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价进行二次平均,以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二)以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上限价下降若干百分点(在开标现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率的平均值)确定评标基准价。

(三)以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点(在开标现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率的平均值)确定评标基准价。

采用平均值法进行评标时,将投标人的有效报价的平均值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之平均值做为标底,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工艺技术先进性、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性、运营管理经济性、财务评价报价的合理性等因素以及项目组织方案、投标人与项目负责人业绩、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及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确保项目建成后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在施工招标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第二十二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轮的评分。

(二)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对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进行评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确定其为废标:

(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艺技术、主要设备选型及档次、质量标准等;

(四)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交投标保证金;

(五)报价表中的报价与商务标中的报价不一致或有多个不同的报价;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评分从高至低的排列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得分最高的三个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并在7日内做出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同时报海南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合同条款对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必须符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05〕54号)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向业主缴纳不少于标底10%的履约保证金,如无故不缴纳,招标人有权废除其中标权,并与下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中标人及项目公司应当履行投标文件承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工艺设备。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主要工艺设备的性能、规格、档次、数量等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中标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人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约束

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厅应当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与改革厅应当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规避招标或者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可以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安排。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财政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其项目预算、决(结)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的中标人在投标时已作出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承诺,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财政贴息和补贴、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以及使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进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