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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马尾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8〕210号
  • 【发布日期】2008-12-24
  • 【生效日期】2008-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马尾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马尾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知

(榕政办〔2008〕210号)




马尾区人民政府:

根据《福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8〕3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你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区提出的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意见,将“东至君竹排涝渠入闽江口,西至魁岐渠入闽江口,南至闽江,北至104国道”区域确定为你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二、在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内,你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开展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相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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