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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
  •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8〕198号
  • 【发布日期】2008-10-16
  • 【生效日期】2008-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

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

(榕政综〔2008〕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来榕设立地区总部,提升本区域的产业水平,扩大本地区经济总量,提高区域经济竞争能力,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外企业在福州四城区地区总部,是指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中型企业(含金融等机构)在本区注册的地区总部和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国际采购中心等,并对在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以及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本区设立的经认定的国家级研究中心、技术中心。

第三条 境内外企业 2011 年前在福州四城区设立的地区总部,符合所属行业的下列各项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一)制造业

1 、在我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不少于 2 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 、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60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下同);

4 、母公司在我市投资总额不低于 5000 万美元。

(二)金融业

1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在我市新设立的中、外资银行总行、分行、分级专营机构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

2 、拥有跨地区的金融服务业务;

3 、新设立机构为银行分支机构的,其总行所有者权益不低于 4 亿美元;新设立机构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8000 万美元;

4 、母公司资本金总额,保险机构不低于 4 亿美元,证券公司不低于 8000 万美元;

5 、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入资本金,保险机构不低于 1 亿美元,证券公司不低于 2000 万美元。

(三)物流和商贸业

1 、在我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公司、物流公司(包括采购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等)、商贸企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让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

2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 2 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 、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美元。

(四)旅游业

1 、在我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服务机构、会展服务与代理机构;

2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 2 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 、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150 万美元。

(五)工程、会计、法律中介服务业

1 、在我市新注册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等)、会计服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机构;

2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 2 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 、母公司注册资本,工程咨询机构不低于 300 万美元 ,会计、法律中介服务机构不低于 150 万美元。

(六)研发机构

在我市新注册的被评为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或被评定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核心区的龙头企业,以及我市相关企业与列入国家“ 211 ”和“ 985 ”名单的著名高校建立的研发机构。

(七)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

软件企业:

1 、在我市新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 万元;

2 、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须获得“双软资质”认定,并且软件技术人员在 100 人以上;

3 、母公司必须达到年营业额 1 亿元以上或税收 1000 万元以上,具备“双软资质”,并且通过 CMM3 以上等级评估。

动漫游戏企业:

1 、在我市新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

2 、须有原创动漫或游戏开发项目,并且专业技术人员在 100 人以上;

3 、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 1000 万元,年销售收入在 1 亿元以上,产品方向主要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大型网络游戏开发及运营。

文化产业:

1 、在我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演出(含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纪机构)、电影(电影发行和放映)、音像(含批发、出售、出租)、出版业、互联网上网服务机构;

2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 2 个,并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 、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美元。

4 、文化产业机构及总部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务院和文化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定。

第四条 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烟草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须由文化、出版发行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证照,可统一由连锁企业总部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条 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市和四城区政府每年安排的相关行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发展总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和用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企业项目贷款的贴息。

第六条 对总部企业用地给予优惠政策。

(一)为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布局;

(二)经认定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境内外企业,可在我市四城区规划范围申请建设企业总部,其所需建设用地,以带规划设计方案的方式,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的,以现批准用途与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还应按规定缴交划拨工业用地转出让有关土地费税;

(三)企业总部所需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参照国家颁行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定,最高不超过企业总部总用地面积的 7% 。

(四)企业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

(五)为保证企业总部大楼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树立企业总部的外在良好形象,企业总部大楼的建筑造价、设计标准、建设标准及建筑立面等,应达到政府有关规范要求。

第七条 对办公用房给予补贴支持。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机构或企业没有自建办公用房的,在市政府规划总部经济集中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 1000 元的补贴,其补贴的总额度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份 80% ,最长分二年兑现;在写字楼内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房屋租金的 30% 补贴,补助时间不超过 3 年,其补助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 80% 。

第八条 帮助解决总部机构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住房及购车。对新入驻企业的高管人员(连续两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9 万元以上人员)第一次在我市购买住房、轿车的费用,从其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作为购房及购车补贴,补助时间最长五年。

第九条 积极培育总部经济,引进世界 500 强、国内 100 强、国内行业 10 强企业在我市设跨省域地区总部。引进的上述企业汇总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额地方留成部分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中介机构 100 万元;汇总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额地方留成部分在 2000 万元到 5000 万元之间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第十条 对在引进的企业汇总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中起关键作用的高管人员作为“对福州经济有突出贡献者”市政府每年评选一次,对高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高管人员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由市教育局协调就近就读优质学校。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高管人员出入境予以特事特办。其本部人员中的香港、澳门同胞可办理 1 至 5 年的《福州华侨港澳同胞居住证》,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 5 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 1 至 5 年暂住及多次往返签注;外籍人员优先办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签证;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总部的中高级职员中的中方人员出国可办理因公护照。

第十三条 总部机构或企业可单列指标参加我市劳模、先进等评选活动。我市有关重要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总部企业负责人旁听。

第十四条 总部机构或企业引进人才进入绿色通道。其高管人员要求柔性流动到我市工作的,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市民待遇。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总部机构、总部企业及个人由区政府组织申报,报市政府认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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