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人事〔2008〕61号
- 【发布日期】2008-04-29
- 【生效日期】2008-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监总厅人事〔2008〕6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办法按照《条例》规定执行;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支付办法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补发年休假工资时按200%计算,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其他假期未休的,不在年休假工资支付范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之和,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事业单位不含根据单位内部核算办法发放的奖金。因调整工资等原因补发上一年度的增资额应计入上一年度,并按上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给予补发。
未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计算公式为:当年全年工资收入之和÷261×2×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四、调入人员当年起薪的,且调入后因工作需要当年也未休年休假的,凭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未休年休假证明,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计算应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各单位在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应在本单位公示。
六、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的下属企业,其职工带薪年休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负责解释。
附件: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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