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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6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6号
  • 【发布日期】2005-02-18
  • 【生效日期】2005-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6号




2005年1月27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秘鲁农业部正式签署了《中国苹果输秘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该议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输秘苹果应产自中国山东、陕西、山西、河南、河北、辽宁、甘肃、宁夏和北京等9省、区(市)。

二、输秘苹果应在生长期间采取果实套袋措施。

三、输秘苹果果园、包装厂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由中秘双方共同指定。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控制秘方关注的8种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四、输秘苹果包装箱应用英文标出产地(省、区、市)、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及输往秘鲁共和国等信息。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按2%抽样比例对输秘苹果实施出口前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年后,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则抽样比例降低到1%。

六、在项目开始前,秘方将派检疫官员来华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批准本项目的实施。秘方考察相关费用由中方产业界承担。

其他要求按《中国苹果输秘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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