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建办标函[2008]8l6号
- 【发布日期】2008-12-15
- 【生效日期】2008-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8]8l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办,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十一五”期间100个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进行中期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障碍建设的总体情况;
(二)各创建无障碍建设城市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的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和单位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提出的任务目标及要求,组织协调“十一五”实施无障碍建设的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本行政区各创建城市开展检查。
(二)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将组成若干检查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听取无障碍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审核相关资料,并对创建城市进行实地检查。
三、检查时间
自查时间:2009年1月―2月底
抽查时间:2009年3月
四、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和单位应对各创建城市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掌握检查内容和《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要求。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兼顾、科学务实,对无障碍建设要有量化指标,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无障碍建设发展现状,不走过场;要认真总结推进无障碍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予以协调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部门要认真反映实际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材料,于2009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残联维权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络部。
联系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卫 明 010―58933319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王 辉 010―58123251
中国残联维权部
张东旺 010―66580126
全国老龄委联络部
蔡传秀 010-58122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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