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7号
- 【发布日期】2009-02-06
- 【生效日期】2009-0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民营企业维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民营企业维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民营企业维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做好民营企业维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更好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又好又快地发展非公经济,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民营企业维权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
当前,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尽管民营经济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发展环境上还存在一定问题。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使全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民营经济的维权工作,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维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切实解决影响发展的主要问题,为民营经济快速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健全体制
(一)组建市中小企业局-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各地区投诉中心或相关部门三位一体的民营企业维权工作网络。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民营企业投诉中重大、复杂或具有普遍性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督促政府部门或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二)组建沈阳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对投诉事项的办理工作。
(三)各地区组建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或在民营经济工作部门指定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民营企业维权工作。
三、明确职责
民营企业维权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者执法不当,给企业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投诉问题。
(二)办理政府部门在企业申请各种行政许可过程中推诿、拖延,以及吃、拿、卡、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投诉问题。
(三)办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企业意愿,采取行政手段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投诉问题。
(四)办理政府部门未落实相关政策,以及提出不合理附加条件的投诉问题。
四、规范程序
(一)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承办部门或单位处理。对不予受理的,应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投诉人已提起司法诉讼的,不再受理。
(二)有关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重大或特殊疑难案件,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三)维权中心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对象。
五、加强监管
各地区和各部门作为民营企业维权和投诉的受理机关,应加强机关队伍建设,在提高效率,热情服务的同时,还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依法守纪地处理民营企业维权问题。
(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查询和督促投诉件的处理。有关承办部门、单位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案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
(二)被投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否则,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维权工作采取推诿、拖拉、弄虚作假的,维权中心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行政或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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