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9〕24号
- 【发布日期】2009-05-03
- 【生效日期】2009-05-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建设引资的若干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建设引资的若干意见
(哈政综〔2009〕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参与哈尔滨西客站(以下简称哈西客站)地区开发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哈西客站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多种合资、合作方式,积极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哈西客站地区土地一级开发,具体按照《哈尔滨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参与哈西客站地区土地一级开发的战略投资者,在参加土地出让“招、拍、挂”时,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西投资公司)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为战略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协助。如战略投资者中标,可将其投入土地一级开发资金作为土地出让金,直缴至市财政局,并根据资金实际占用时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战略投资者相应补偿。
三、对有意参与哈西客站地区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建筑工程建设的战略投资者或投资联合体,将不少于1000万元合作资金一次性预存在哈西投资公司且预存期限不低于1年的,在工程招投标时,哈西投资公司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协助。
四、对预存合作资金企业在哈西客站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的,其预存的合作资金可作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预存合作资金企业在3年以内中标的,哈西投资公司将根据其预存合作资金占用时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相应补偿。
五、预存合作资金的企业在哈西客站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3年未中标的,哈西投资公司将其预存的合作资金退还给企业,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给予补偿。
六、对哈西客站地区的道路灯杆、楼体广告和广场广告设施等实行对外招商租赁,租赁期限暂定5年;先期预售租赁权,对一次性付全款的可按标的总额的80%优惠收费或将租赁年限再延长3年;若2年内道路、楼体、广场未形成广告载体,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投资者相应补偿。
七、对哈西客站地区的停车场、公厕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形成的商铺等资源,以有偿使用方式预售对外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暂定3年。3年期满后,原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继续经营权。若2年内未建设形成上述资源,哈西投资公司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投资者相应补偿。
八、本意见由哈尔滨西客站地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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