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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关于2008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23号
  • 【发布日期】2008-04-05
  • 【生效日期】2008-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关于2008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关于2008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关于2008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五日


关于2008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
省监察厅

2008年,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执法和效能监察,切实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调控政策落实情况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督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专项执法监察。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审批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严格执行中央土地调控政策,坚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严格控制新设各类开发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加大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力度。查处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严重浪费闲置土地资源和挤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以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出让谋取私利等行为。

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获利等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督查。要继续重点督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工作落实力度。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实行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各地、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加强跟踪监督,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兑现,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积极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督促健全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确保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督查。一是持续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二是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拒不纠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和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参与环境突发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加强环保案件和线索移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相关工作部署运行情况的督查。

(三)继续加强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在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征地、拆迁、规划、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同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作法和经验。

二、加大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

(一)加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办理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有关重要批示件。重点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医保和救灾扶贫、强农惠农、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三峡移民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和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督促违纪违规资金归位。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加强长效监管,保证财政性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湖北段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发银行省分行政府合作类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防范相关项目和资金风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项目顺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促进安全生产。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地、有关部门和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协调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完善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制度,推进招投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着重研究制定防止围标串标的有效办法。加强对综合招投标中心的监管。

(二)加强对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举报投诉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畅通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依法查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办案力度。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谋取私利等问题。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7〕8号),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四、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重点部门,探索行政许可动态评估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纠正采取改变名称、拆分许可权、备案等方式变相恢复和违法违规新设许可项目的行为。查处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程序和制度。整合相关投诉中心力量,明确职能定位。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试行绩效管理制、行政效能告诫制等,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制度体系,促进行政效能的全面提高。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及时处理和纠正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行为。

(三)继续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机关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加强对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

五、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督促各地、各部门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整改;严肃查办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受贿行为,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抓好预防商业贿赂行为长效机制建设,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湖北省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以及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监察机关和省监察厅派驻机构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在抓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开展执法和效能监察。政府及其分管领导要加强对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力保证。监察机关要组织学习监察部新编《执法监察教程》,不断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执法和效能监察各项任务的完成,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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