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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15 号
  • 【发布日期】2008-06-13
  • 【生效日期】2008-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闽政办〔2008〕115 号)




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制度的各项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圆满完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二○○八年六月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闽政〔2007〕36号)以及《关于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闽政文〔2008〕73号)精神,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现将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省统计局:代管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普办”),负责省经普办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普查的宣传动员;负责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普查业务培训、指导、数据处理及数据质量控制;会同省监察厅做好经济普查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负责普查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统计基础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工作;负责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负责落实经济普查挂钩制度和督查制度,负责组织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协同省经普办做好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商业、资质等级外建筑和房地产企业、服务业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的普查业务培训、指导及数据质量控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普查过程中违法案件的查处;协同省经普办做好普查方案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与省经普办联合制定全省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省经普办协调解决统计基础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立项工作;会同省经普办协调解决经济普查物资保障方面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监察厅:会同省经普办落实有关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保障政令畅通,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经济普查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和财政转移支付县经济普查经费的核定和拨付;协调解决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检查和监督经济普查经费的使用情况;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组织指导本系统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基本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注册登记数据或行政登记资料;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省经普办开展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摸底及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协助省经普办做好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指导本系统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基本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税务登记资料及税收基础信息;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省经普办开展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摸底及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协助省经普办做好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质监局:组织指导本系统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并做好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的核实认定工作;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省经普办开展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摸底及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协助省经普办做好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组织本系统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属和当地的银行(含外资银行)、农村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收集和报送;负责《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全省汇总数据和分解后的市、县(区)数据报省经普办;负责牵头组织当地银行(含外资银行)、农村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财务状况普查;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福建银监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的单位名录及有关普查报表;会同人行做好银行(含外资银行)、农村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收集和报送;会同人行组织当地银行(含外资银行)、农村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财务状况普查;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福建证监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当地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标明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从事证券期货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财务状况普查;负责将《证券业负债和损益表》、《证券业费用明细表》的汇总数据和分解后的市、县(区)数据报省经普办;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福建保监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当地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标明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财务状况普查;负责将《保险业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的汇总数据及分解后的设区市数据报送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经济普查;协助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铁路运输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本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普查;指导本系统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对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本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进行经济普查;指导本系统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对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及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经济普查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组织指导本系统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经济普查所需的本系统基本单位的基础资料;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省经普办开展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摸底及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负责落实经济普查挂钩制度和督查制度,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为便于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建立成员单位经济普查联络员工作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其主要职责为:落实本系统的工作职责;传递经济普查工作信息给本单位的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协助提供本系统经济普查所需的有关资料;配合省经普办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的有关事宜;参与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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