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湖里区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187 号
  • 【发布日期】2008-05-28
  • 【生效日期】2008-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湖里区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湖里区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8〕187 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厦门市2007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国有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厦府〔2007〕447号)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改报厦门市一个建设用地报批类型的函》及有关送审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9.7952公顷(其中耕地19.00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使用厦门市湖里区厦商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菜地19.0051公顷、园地0.71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70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023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19.897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同意呈报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本批复文件后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及时支付用地补偿费用,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涉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一次性出让的,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0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19.7952公顷(其中耕地19.0051公顷),计入厦门市2008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