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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0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09
  • 【生效日期】2005-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天台乌药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天台乌药原产地域范围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产区划定的意见》(天政[2004]20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浙江省天台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生产环境要求及采收方法。

1.土壤应为红壤土或红黄壤土,呈微酸性(pH4.8至6.3),有机质含量≥5.78%,全氮≥0.292%,速效磷≥6ppm,速效钾≥126ppm。

2.选择海拨在300m至600m间的向阳山地栽培、采集。

3.生长6年至8年后可采集乌药块根,采集时间在冬季,采集后除去须根,洗净晒干。

(二)质量特色。

1.外观:块根纺缍形,略弯曲。长5cm至15cm,直径1cm至3cm。表面黄棕色或灰棕色,有细纵皱纹及稀疏的细根痕。质地坚硬,不易折断,断面棕白色。气芳香,味微苦、辛、有清凉感。切面黄白色至淡黄棕色而微红,有放射纹理(木射线)和环纹(年轮),中心颜色较深。

2.理化指标:水分≤11.0%;灰分≤0.86%;乌药醚内酯(C15H16O4)含量:采集后1年内不低于0.250%,采集后2年内不低于0.100%;去甲异波尔定(C18H19O4N)含量不低于0.5%。

砷≤1. 0mg/kg;铅≤1.0mg/kg;镉≤0.5mg/kg;铜≤3.0mg/kg。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天台乌药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天台乌药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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