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5-09
- 【生效日期】2005-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天台乌药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天台乌药原产地域范围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产区划定的意见》(天政[2004]20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浙江省天台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生产环境要求及采收方法。
1.土壤应为红壤土或红黄壤土,呈微酸性(pH4.8至6.3),有机质含量≥5.78%,全氮≥0.292%,速效磷≥6ppm,速效钾≥126ppm。
2.选择海拨在300m至600m间的向阳山地栽培、采集。
3.生长6年至8年后可采集乌药块根,采集时间在冬季,采集后除去须根,洗净晒干。
(二)质量特色。
1.外观:块根纺缍形,略弯曲。长5cm至15cm,直径1cm至3cm。表面黄棕色或灰棕色,有细纵皱纹及稀疏的细根痕。质地坚硬,不易折断,断面棕白色。气芳香,味微苦、辛、有清凉感。切面黄白色至淡黄棕色而微红,有放射纹理(木射线)和环纹(年轮),中心颜色较深。
2.理化指标:水分≤11.0%;灰分≤0.86%;乌药醚内酯(C15H16O4)含量:采集后1年内不低于0.250%,采集后2年内不低于0.100%;去甲异波尔定(C18H19O4N)含量不低于0.5%。
砷≤1. 0mg/kg;铅≤1.0mg/kg;镉≤0.5mg/kg;铜≤3.0mg/kg。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天台乌药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天台乌药“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天台乌药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