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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进行防灾警报试鸣的通告
  •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9〕47号
  • 【发布日期】2009-09-09
  • 【生效日期】2009-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进行防灾警报试鸣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进行防灾警报试鸣的通告

(沪府发〔2009〕47号)




为检验本市防空警报设施的完好率和防灾警报鸣放的可行性,增强广大市民应对突发灾害的意识,提高对防灾警报信号的认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9月19日(全民国防教育日)在本市进行防灾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灾警报试鸣的时间

9月19日上午11时40分至12时03分。

二、防灾警报试鸣的范围

在全市范围(除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外)进行防灾警报试鸣。

三、防灾警报试鸣的形式

11时40分至11时43分,试鸣灾害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12时整至12时03分,试鸣解除警报,连续鸣放一长声,时间3分钟。

除试鸣音响警报外,同时通过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交通频率(AM:648KHz、FM:105.7MHz)和手机短信发布防灾警报信息。

防灾警报试鸣时,由各区县组织社区、学校进行防灾疏散演练。

防灾警报试鸣期间,请市民、过往人员予以配合,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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