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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2007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26号
  • 【发布日期】2007-05-17
  • 【生效日期】2007-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2007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安徽省2007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皖政办〔2007〕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2007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电监会决定于2007年5―12月,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门制定的《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各地要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违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休闲度假区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2000年以后新、扩建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业或关闭;2000年以前设立排污口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限期治理,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直至停业或者关闭;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一律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或者没有制订垮坝、漫顶等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产。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各地要在2006年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企业集中区,下同)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工业园区未进行区域环评、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和企业超标排放等问题。一是要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区域环评工作。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区域环评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其新入区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今后,凡向省政府申报设立工业园区的,必须同时上报园区区域环评文件。二是按照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各种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进行全面清理和纠正。三是已经设立专门环保机构的工业园区,必须配备相应的环境监察和监测人员,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领导;未设立专门环保机构的工业园区,当地环保部门要对其加强环境监管。四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五是对工业园区内至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以及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或停建,并按规定给予高限处罚。六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企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七是对工业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进行整治。
1.各地要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责令停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 各地要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对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2007年底前淘汰到位。三是对已关闭的小造纸企业,利用原场地和设施重新开工生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取缔不彻底和再有死灰复燃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四是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现有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进行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四)集中整治化工(化肥)行业严重污染环境问题。
各地要对辖区内化工(化肥)行业,特别是沿江、沿河、沿湖及人口稠密地区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一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督促所有化工(化肥)企业于2007年7月底前制定或完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并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三是对已责令关停的化工(化肥)企业,未经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审批,利用原场地和设施重新开工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四是对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化工(化肥)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并按规定给予高限处罚。五是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化工(化肥)企业,一律限期或限产治理。六是督促所有水污染化工(化肥)企业于2007年11月底前,安装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逾期未安装的,要责令其停产治理,并处罚款。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各市、县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企业加强自律、公众广泛参与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经济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察机关负责按照中纪委七次全会和省纪委二次全会的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要责成整改和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水利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公共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加大惩治力度。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一是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及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问题的企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要严肃处理。二是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违法企业开展一次“回头看”,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按规定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对其单位和产品评选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行使一票否决权,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机关做出通报。四是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违法排污并受到处罚的企业名单及时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证监会通报。
(三)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各地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淮北、亳州、淮南、六安、马鞍山、铜陵、池州、黄山等8市市级挂牌督办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个,其余各市原则上不得少于20个。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必须严格做到“六个明确、三个到位”,即明确整改要求、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严格实施《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各地制定或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同一企业因同一问题被上级环保部门查处3次以上的;应该追究责任而没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6月、8月、9月和10月分别组织对17个市的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和化工(化肥)行业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督查覆盖面力争达到100%,并集中力量对2―3个市及所辖县进行全面检查。各级领导小组也要层层加强督查督办,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避免专项行动出现死角。对督查中发现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四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整治情况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说明情况,限期改正。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六)加大监测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对重点排污沟和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加密监测,每周不得少于1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随机监测。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认真分析水质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对导致水质状况恶化的污染源,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七)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各地要制订分阶段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形成声势。各级领导小组要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专项行动成果,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加强“12369”环保举报中心建设,及时解决群众投诉举报的环境问题,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八)开展表彰工作。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国家表彰结束后,我省将参照国家的做法,适时开展总结表彰工作。
(九)加强情况报告工作。各地要每周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对不报、迟报和瞒报的,省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级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和报送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份)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和国家及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各市要于5月底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及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名单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10月份)
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和化工(化肥)行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整治情况,分别于7―10月的每月中旬,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市级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于9月中旬,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份)
各地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11月中旬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核阶段(12月份)
各市要对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结果于12月上旬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将对各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下发)。

附件
安徽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田唯谦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余焰炉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庆强 省环保局局长
张胜利 省监察厅副厅长
成员: 李朝东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炳云 省经委副主任
沈基明 省司法厅副厅长
陈素伟 省建设厅巡视员
程中才 省水利厅副厅长
徐家声 省环保局副局长
韩培刚 省工商局副局长
朱志林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闫少俊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金传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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