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文号】黔工商注[2005]15号
- 【发布日期】2005-10-10
- 【生效日期】2005-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工商注[2005]15号)
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省委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以来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情况通报》(黔党办发〔2005〕15号)、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取缔无证煤矿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意见》(黔安监管办字〔2005〕1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认清我省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坚决遏制我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要切实加强煤矿企业的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本通知后,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煤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而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属非法煤矿。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及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同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配合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煤矿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依法取得证照的煤矿,要加强日常监管,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要随时掌握煤矿企业的登记注册情况,对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经营期限或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煤矿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对在经营期限或有效期限截止时仍不能取得继续生产合法手续的煤矿企业,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和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同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对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颁发营业执照和不按属地监管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煤矿的决定,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对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煤矿企业,如已取得营业执照的,要立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责令停产整顿的六盘水六枝特区中寨乡宏源煤矿等142家煤矿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其它煤矿企业,要按照省工商局《关于暂扣停产整顿煤矿营业执照的通知》(黔工商明电[2005]31号)要求,立即暂扣营业执照;该批煤矿企业中经整改验收合格,要求恢复生产的煤矿,由组织验收的当地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和经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相关部门已发还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可发还其煤矿企业营业执照;对经验收不合格,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煤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几点要求
1、在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切实履行职责;要加强巡查,利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共同做好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工作。对监管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要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所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煤矿企业经济户口的认领,积极落实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保证监管到位。工商所形成的监管资料和上级机关的企业登记信息及各类监管信息,都要及时录入经济户口,确保监管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关注当前出现的炒买炒卖煤矿的现象,一经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同时向当地煤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务必于10月31日前,将排查情况书面报省工商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