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62号
- 【发布日期】2006-04-26
- 【生效日期】2006-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6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62号
关于批准对卢氏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卢氏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卢氏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卢氏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卢氏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卢政[2005]37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河南省卢氏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管理措施。
生态养殖和舍饲培育相结合。
1.舍饲培育:1至6周龄雏鸡舍饲培育。
(1)温度:第1周36℃至34℃ ,以后每周下降2℃至3℃,至第六周逐渐降到室外温度。
(2)湿度:1至42日龄为60%至70%。
(3)光照:1至3日龄,23小时光照;4至7日龄,20小时光照;光照强度20勒克司。2周龄以后每周减少光照2小时,强度5至10勒克司。6周龄后采用自然光照。
(4)饮水:雏鸡进舍1周内供给温开水,在前2天的饮水中加入5%葡萄糖等营养液,水温与室温一致,保持充足、清洁饮水。
(5)开食与饲喂:雏鸡经2小时充分饮水后开食,头3天在开食盘或垫纸上饲喂,1周后改用食槽或料桶饲喂。每日喂料4至6次。
(6)饲料:粗蛋白含量18%至20%,代谢能11.50兆焦/公斤至12.30兆焦/公斤。
(7)密度:25只/平方米至30只/平方米。
2.生态养殖:7周龄至出栏实行生态养殖。
(1)饲养场地选择:远离主干道1000米以上;交通便利,地域开阔,地势高燥,朝阳通风,水质优良,植被良好;远离其他养殖区、屠宰加工点等污染区1000米以上。
(2)鸡舍建设:避开阴冷、低洼、潮湿地方修建。通风、防雨、防潮、防虫害。舍前须搭盖遮阳(雨)棚。
(3)饮水:保持充足、清洁饮水。
(4)饲料:天然饲料与配合饲料相结合。天然饲料:谷物、虫子、野草、瓜果、水土等;配合饲料:粗蛋白含量15%至17%,代谢能11.40兆焦/公斤至12.20兆焦/公斤。
(5)饲喂:每日喂料3次。自由采食。固定招唤方式,注意大小、强弱分群。
(6)密度:每100平方米小于50只,每群小于500只。
3.出栏:130至150日龄。
4.疫病防治:加强饲养管理,实行全进全出;搞好环境卫生,严格消毒;加强免疫,合理用药,避免药物残留。
(二)质量特色。
1.体形外貌:个体较小,结实紧凑,后躯丰满,体躯呈截锥形,腿较长;羽毛紧贴,公鸡红黑色为主,母鸡麻色居多;喙、胫青灰色。
2.体重:公鸡1.5 kg 至1.7kg ,母鸡1.3 kg 至1.5kg。
3.肉品:高蛋白,低脂肪,肉质鲜嫩,有特殊香味,营养丰富,无污染。蛋白质含量≥22%,氨基酸总量≥18%,脂肪含量≥2.2%。其中:谷氨酸≥2.4%,肌苷酸≥0.35%,必需脂肪酸相对含量≥25%。
三、专用标志使用
卢氏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河南省卢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卢氏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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