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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重型汽车(发动机)环保标记和耐久性要求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12号
  • 【发布日期】2008-01-08
  • 【生效日期】2008-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重型汽车(发动机)环保标记和耐久性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重型汽车(发动机)环保标记和耐久性要求的通知

(环办函〔2008〕12号)




各重型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各机动车检测机构:

为实施《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GB 20890-2007)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定型的汽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应按GB 20890-2007要求向我局提交耐久性试验报告;已经定型的应在2008年4月底前向我局补交耐久性试验报告。

耐久性试验应在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的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检测单位进行。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检验报告。

二、自2008年4月1日起,按GB 17691-2005标准第Ⅲ阶段生产的发动机,必须按照标准要求粘贴发动机环保标记(牌)(样式要求见附件)或在原铭牌上增加相应内容。2008年4月1日前已生产的发动机,企业应补贴发动机环保标记(牌)。

附件:发动机标记和标牌样式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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