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76号
- 【发布日期】2005-10-09
- 【生效日期】2005-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05〕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月九日
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若干意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若干意见》确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提出了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制度和措施。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提高对《若干意见》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法,严肃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若干意见》体现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的指导方针,是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同志,要充分认识《若干意见》的重要性,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已成立山西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044451转8498。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也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市、省直各部门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将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成员名单和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联系电话等情况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三)认真组织好《若干意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学习《纲要》和《若干意见》作为法制学习、宣传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认真学习,真正领会和掌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工作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要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做好《若干意见》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采取举办专栏、专家访谈、专题报道等形式,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创造有利于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社会氛围。
要抓紧对各级行政机关有关人员的培训。对《若干意见》的培训与《纲要》的培训可结合进行,分省、市、县三级举办。省领导组办公室和山西省行政学院适时举办两期培训班,分别对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分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负责人及法制机构的负责同志、县级政府分管这项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及县级政府法制办主任进行培训。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视情况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认真细致地梳理执法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梳理执法依据工作,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要进行分类编排,列明目录。
梳理执法依据,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衔接起来。下级政府所梳理部门的执法依据要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
省直各部门要在2005年11月底前、各市及其所属部门要在2006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及其所属部门应在2006年2月底以前完成执法依据的梳理和公布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
各市、县(市、区)和省直各部门要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分解过程中不得擅自扩大或增加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分解要科学合理,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不同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期限明确。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省直各部门要在2006年2月15日前、各市要在2006年3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4月15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严格准确界定执法责任
每一项行政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法定义务,不作为或乱作为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在分解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不同部门及其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分解和确定责任要具体,可以采取责任状或者责任书的形式。
三、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开,不搞暗箱操作。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1、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执法依据是否合法;
4、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5、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等。
省人民政府在2006年4月底以前将出台《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省直各部门要在2006年2月底前制定出本单位、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评议考核主要采取组织考评与个人自我考评相结合;互查与互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内部考评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从2006年开始,各级政府要把行政执法考核列入对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年度考核中。
四、加强考核奖惩,落实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或者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对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本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
对实施违法或者执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
各级、各部门应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在2006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发证制度;
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
行政职责争议的协调制度等。
六、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
各市、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本市、本部门和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监督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一定要把贯彻落实《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这项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以促进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深入实施,健康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实施本方案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省领导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决定大同市、运城市、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地区、试点单位,试点地区、试点单位要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准备工作。2006年4月底完成全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准备工作。省领导组办公室将在2006年5月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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