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安委办明电[2007]1号
- 【发布日期】2007-02-08
- 【生效日期】2007-02-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几起烟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几起烟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日,河南、安徽、重庆、河北连续发生4起烟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这4起事故分别是:
2007年1月2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郭集乡郭集村村民尹建松等人,租用民宅非法生产爆竹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
2007年2月1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双西居委会村民王新平,在家中非法生产爆竹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2007年2月3日,重庆市梁平县聚奎镇聚奎村一村民在家中非法生产鞭炮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5人重伤;
2007年2月5日,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花炮厂(合法企业,2月2日已停产)在将一成品中转库内的爆竹向总仓库内转移过程中发生爆炸,引起组合烟花和礼花弹成品中转库、亮珠和引火线中转库相继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
烟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连续频繁发生,反映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问题必须引起各地区、各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春节将至,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上述4起烟花爆竹重大事故中,有3起是非法生产事故,反映出当前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十分猖獗。各地区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这一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精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特别要切实落实基层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开始行动,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重点地区要建立定期排查制度,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预防事故发生。
二、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节日停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春节将至,多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已停产或正准备停产。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停产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制订节日期间安全工作方案,加强应急准备工作。各烟花爆竹企业要认真清理工房内存放的成品、半成品和药物,并妥善存放;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工厂值班和重点部位检查、安全保卫等工作,严禁在工厂内和厂区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三、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2007年春节,郑州、武汉、南宁等一些大中城市也相继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为限制燃放,全国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城市增多,烟花爆竹销售量大幅度增加,给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带来了压力和挑战。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尤其是在城市中心地区,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的安全监管。一是要严格审核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仓储设施的安全条件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二是加强仓库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库房定员定量规定,严禁超量储存和超人员作业,严格执行库房配货、搬运、装卸安全操作规程;三是做好配送运输安全工作,选择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与合适的路线,确保配送运输安全;四是合理布设零售网点,科学确定限制存放数量,加强监督检查,杜绝不合格产品和非法产品流入市场;五是不得将合格产品与有关部门收缴非法产品或伪劣产品混放在同一烟花爆竹仓库内,目前库房已存放的非法产品或伪劣产品要立即组织销毁或妥善处置。
四、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各项安全工作
城市人口密集、高楼林立,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关系重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等重点工作,制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保障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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