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
- 【发布文号】闽教体〔2008〕43号
- 【发布日期】2008-12-30
- 【生效日期】2008-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做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做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教体〔2008〕4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体育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体育场馆、博物馆、纪念馆等活动场所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8]50号)精神,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下发了《关于公布福建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学校名单的通知》(闽教体[2008]42号),为保证学校体育场馆安全、有序地向社会开放,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做好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试点学校(以下简称试点学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体育事业发展计划,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投入。试点学校每所一次性补助经费2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体彩公益金中划拨。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体育行政部门提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技术指导。
二、试点学校应当在保障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利用非教学时间,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开放的重点是室外体育场地,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所在地(社区、乡镇)青少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体育场馆从事营利性或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三、试点学校要确保在公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全天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学校,要保证每天早晚开放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
四、试点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场馆的功能、特点向社会开放,同时将学校体育场馆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试点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包含场地管理、人员管理、活动管理和校园安全、活动人员安全、活动秩序安全的《管理办法》和《安全预案》;学校要有专人负责落实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工作,配备适当的管理人员,以适当的方式标明场馆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定期对场馆设施进行保养,保证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时安全、完好。学校对在开放的体育场馆中开展活动人员可能造成的意外伤害办理商业保险,对开展活动时段发生的因场馆设施和管理等原因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六、试点学校要加强门卫管理,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对进入学校活动的人员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等办理门卫通行证后方可进入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需使用学校体育场馆的可凭单位介绍信组织人员集体进入校园。
七、试点学校应当向公众公示服务内容、免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开放时间以及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事项,提高体育场馆使用效率。学校应当完善服务规范,保障学校体育场馆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设施因维修、教学等原因需要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示。
八、试点学校室外体育场地应免费向社会开放,对室内体育场馆和游泳池、网球场等可以根据情况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闽价服[2008]383号)有关规定执行。所收取的费用由学校缴入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学校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及服务人员的报酬。收支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试点学校应当对青少年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九、公众进入学校使用体育场馆设施时,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正确使用和爱护学校体育设施,服从学校的管理,在使用体育场馆设施时,因不服从管理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承担安全事故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学校体育设施及其他设施。
各试点学校在体育场馆开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当地教育、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反映,各地教育、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应将反映意见及时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反馈,以便更好地统筹协调解决。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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