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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号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号
  • 【发布日期】2006-01-17
  • 【生效日期】2006-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号

2005年农药核准企业名单(第四批)




经审核,现将2005年第四批农药核准企业及品种公布如下:

一、批准郑州农达生化制品厂等11户企业增加生产指定的农药品种。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为5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通过核准的企业要在2年内按核准内容办理有关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凡擅自扩大与变更核准内容,在两年内未办理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的企业,通过核准的资格自动失效。未通过核准的企业不得办理农药登记(国内外首次登记的除外)、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通过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

四、本次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1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5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2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需重新核准。

五、自2006年7月1日起,申请农药企业核准的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3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10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500万元。

六、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申请乳油农药企业的核准。

七、本次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核准的依据。

附件: 2005年农药核准企业名单(第四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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