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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86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10
  • 【生效日期】2007-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8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86号

关于批准对秦皇岛市卢县龙峰粉丝厂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卢龙粉丝、丹东板栗、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尾、鹿血、鹿筋、鹿脱盘、鹿胎膏、吉林长白山人参、露水河红松籽、镇江香(陈)醋、姚庄蘑菇、凤丹、永春芦柑、广昌白莲、程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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