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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开展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卫人发〔2010〕236号
  • 【发布日期】2010-04-14
  • 【生效日期】2010-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开展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236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健康教育研究所:

为更好的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 <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4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10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活动主题

防治职业病 造福劳动者――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二、宣传对象、形式和内容

(一)宣传对象和形式。

采取职业病防治知识竞赛、新闻通报、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全社会(重点对农民工和中小企业主)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

(二)宣传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职业病防治知识;

3、《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的成就;

4、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

5、职业病防治先进典型;

6、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三、活动时间

2010年4月24至5月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宣传周活动实行辖区负责制,各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宣传周活动,分管领导亲自抓,精心策划,制定具体的宣传周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好宣传周活动。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工矿、企业开展宣传活动,狠抓落实,保证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三)宣传周期间,各区要在街头、广场等群众聚集场所举办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利用图文展览、印发资料、组织专家释疑、接受劳动者投诉等形式多样的方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提高社会关注度。各区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好专题专版材料,采用多种形式在当地有影响的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

(五)4月25日为宣传周活动全市统一行动日,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将联合宝安区卫生局在西乡街道新城广场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同时我委将组织相关人员到各区现场检查活动情况。

(六)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区、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健康教育研究所要认真总结此次宣传周活动,并于5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和填好的活动情况表格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汇总上报。

(联系人:贺敏捷,电话:2563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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