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4〕110号
- 【发布日期】2004-12-01
- 【生效日期】2004-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4〕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经济困难。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是国务院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十项民心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高校,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建立长效资助机制,制定具体资助方案,切实把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
(二)认真落实,加快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和广东银监局制定的《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各项要求,抓紧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的运行工作,尽快把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到困难学生手中,全面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三)尽快研究设立政府奖学金。为激励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省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尽快研究设立广东省政府奖学金,加大政府对品学兼优贫困生的助学奖励力度。
(四)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各高校要抓紧设立资助困难学生的专门工作机构,由校领导直接负责,在现有编制内按规定调剂专职工作人员,并配备必要办公设备。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措施,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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