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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意见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56号
  • 【发布日期】2006-08-07
  • 【生效日期】2006-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意见

(皖政办〔2006〕56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3月22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做好我省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加强宣传,营造血防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以下简称“血防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依法组织实施好血防工作。

(二)血防区各级政府要制定《条例》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宣传单位开展多种形式、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社会依法履行血防义务;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按照《条例》规定,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营造知法、守法和依法防治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血防区各级卫生、农业等部门要在新闻宣传单位支持、配合下,积极开展《条例》宣传活动,认真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动物防疫和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条例》,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

(四)血防区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宣传《条例》,把学习《条例》作为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学生增强防治意识,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并发挥他们的宣传辐射作用。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五)进一步明确我省血防工作规划阶段目标。到2008年,池州市东至县、贵池区,安庆市宿松县、望江县、枞阳县、怀宁县、大观区、迎江区、宜秀区,马鞍山市当涂县,铜陵市郊区、铜陵县,芜湖市三山区、鸠江区、南陵县、繁昌县,巢湖市无为县,宣城市宣州区18个县(区)和全省所有疫情未控制村要达到疫情控制标准;巢湖市和县,池州市石台县、青阳县,铜陵市狮子山区,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区、芜湖县,马鞍山市金家庄区、雨山区,宣城市泾县10个县(区)要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滁州市全椒县、天长市,宣城市郎溪县、广德县,安庆市桐城市、潜山县、太湖县,铜陵市铜官山区8个县(市、区)要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

(六)要围绕血防工作规划目标,突出重点,把人群感染率高于5%的疫情未控制村作为当前血防工作的重点地区,将控制管理传染源作为重点内容,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预防控制策略,实施综合治理。各地要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疫情严重地区实施治理,做到治理一片,成功一片,巩固一片。

(七)血防区尤其是血吸虫病疫情未控制和疫情不稳定的地区要集中力量,重点抓好控制管理传染源措施的落实。大力组织实施“四改一代”(改水、改厕、改圈、改造环境,以机代牛),控制和消除传染源综合防治工程,并做到整村推进,不留死角。从2006年起,各有关市、县(市、区)要抓好传染源控制管理试点乡镇、试点村工作,并以点带面,逐步扩大到所有重点流行村。到2008年,在人、畜血吸虫病感染率较高的一、二类流行村,三格式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覆盖率达到100%,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耕牛淘汰率达到90%以上,家畜全部实行圈养,减少和杜绝人畜生粪下水、下田、上滩。

(八)山丘型流行区要坚持以环境改造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治理,把压缩钉螺面积,缩小流行区放在主要位置,围绕规划目标,分年度实施2005―2008年血吸虫病综合治理计划,紧密结合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动员各方力量,整合资源,开展环境改造,实施综合治理。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完善血防工作运行机制

(九)血防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血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意义,把血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实施。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将血防工作与加强农村生产和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有机结合,优先安排,加大血防工作力度。

(十)血防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部门参加的血防工作领导组织,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血吸虫病疫情尚未控制的市、县(市、区),要建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农业、水利、林业和卫生的负责人具体抓的工作局面。

(十一)血防区要建立完善血防工作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严格实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血防工作述职制度、报告和通报制度及工作联系点制度等,将血防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评,严格落实血防工作领导责任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如期实现疫情控制目标和连续两年血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血防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有血吸虫病联防联控任务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十三)血防区的村(居)委会要协助开展血防工作,组织村(居)民按照《条例》的规定,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履行血防义务,开展查螺、灭螺、改厕和有螺环境治理改造,配合查病、治病及化疗和健康教育,积极实行以机代牛、家畜圈养。

四、强化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提高血防工作综合效益

(十四)血防区各级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交通等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切实履行各自的血防工作职责,努力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血防工作合力。对国家下达的卫生、农业、水利、林业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实行省直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责任制,并围绕控制疫情和实现当地血防规划近期目标,优先安排到重点流行村和有螺环境。

(十五)在血防区尤其是在有螺环境兴建农业、水利、交通、能源、旅游等项目时,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前,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事先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对项目设计和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血吸虫病预防控制调查和评价,并将调查和评价意见及必要的血防措施纳入工程建设内容,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应列入工程经费预算。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涉及血防区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应事先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

(十六)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或者审批当地的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应当将有关血防的工程措施纳入项目统筹安排。所有与血防结合的农业、水利、林业建设工程,在执行本部门行业技术规范的同时,必须按照血防的相关技术要求施工,并符合血防技术规范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已建成的血防工程要明确管理单位,落实使用和维护责任,加强管理,发挥综合效益。

五、落实经费,加强建设,不断深化血防工作保障机制改革

(十七)血防区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血防规划,安排血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血防经费要用于健康教育、疫情监测及应急处理、查螺、灭螺、人和家畜血吸虫病检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防护药品及用具、监督检查、专题调查、对动植物实施血吸虫病检疫和晚期病人救助等。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血防经费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十八)血防区的扶贫工作重点县、乡镇在安排扶贫经费时,要根据当地疫情和血防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扶贫经费,用于贫困地区消除血吸虫病危害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项目和救助贫困人群治疗血吸虫病。

(十九)血防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向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减免,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方,要将农民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纳入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二十)血防区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疾病预防和医疗救治体系,发挥其功能作用,并积极安排专项资金,逐步改善血防机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

(二十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血防机构和队伍建设。要确保血吸虫病预防控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对承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任务的在职在编人员,其工资、政策性补贴、基本医疗保险、养老和失业保险等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政策保障供给。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对长年在农村专职从事血防工作人员提高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高出幅度按10%掌握(即工资构成中津贴的比例由30%提高到40%),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渠道列支。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积极稳妥地推进血防体制改革,合理配置资源。大力推行血防机构人事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行政领导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制,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按照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改革分配制度,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等办法,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强从事血防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在职继续教育,加强业务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逐步建立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精干高效的专业队伍。

建立健全动物血防网络,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防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家畜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乡镇兽医机构要确定兼职人员,负责动物血防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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