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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6]47号
  • 【发布日期】2006-04-19
  • 【生效日期】2006-04-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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