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科教发[2006]617号
- 【发布日期】2006-11-02
- 【生效日期】2006-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科教发[2006]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有关港航管理机构:
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和交通信息化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生产和管理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定位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促进卫星定位技术的广泛应用,保障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卫星定位系统的应用
(一)卫星定位系统是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的有效手段。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下,鼓励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卫星定位系统。
(二)卫星定位系统应优先应用于交通运输行业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监管领域,包括水路运输特别是在重点水域的载客和危险品运输,道路运输中的长途客运、旅游客运、高速公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等。同时鼓励和引导应用卫星定位系统对其它类别的客货运输实施安全监管和运营管理。
(三)卫星定位系统主要分为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和内部运营管理系统。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主要用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管理、安全监管,为船舶、车辆提供信息服务等;内部运营管理系统主要用于运输企业(业户)内部的运营和安全管理等,同时为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满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需要。
二、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
(一)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应坚持需求主导、规范有序、突出重点、资源共享的原则,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和增加运输企业(业户)的负担。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导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为减少重复建设、促进资源共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统一的卫星定位系统公共平台和管理与服务系统,并按照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要求分步推进。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应具备兼容已有的卫星定位系统和多种终端的功能,同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兼具内部运营管理系统的功能。
(三)在卫星定位系统相关数据库建设或改造中,对涉及公路、车辆、港口、航道、船舶等基础信息的代码和数据格式,应按照交通部编制的《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集》和相关的行业要求予以规范。
(四)运输企业(业户)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可自行选用或开发内部运营管理系统,并须按照公共服务信息共享的要求,实现与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的联通。鼓励运输企业(业户)利用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积极开发内部运营管理系统,增强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卫星定位系统在运输生产组织、调度中的作用,提高投入产出效益。
(五)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的安装应依法允许运输企业(业户)自主选择终端设备和运营服务商,管理部门不得违规提出强制性要求,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应严格遵循一艘船、一辆车只安装一套终端设备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运输企业(业户)安装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其它终端设备。
(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法行政,规范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切实维护运输企业(业户)的正当权益。应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择优向运输企业(业户)推荐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终端设备。危险品运输车辆配备的终端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
三、卫星定位系统的管理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要求选择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的运营维护单位,努力降低运营维护成本。收取用户的服务费用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额外或变相收费。
(二)应充分发挥市场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引导增值开发卫星定位系统信息资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运营维护单位还应加强卫星定位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运输企业(业户)的商业和个人秘密。
(三)交通部将在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制订有关系统建设、数据交换等行业技术标准,推动卫星定位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在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卫星定位系统的技术规范,并有计划地宣贯执行。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做好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宣贯工作,把加强和规范卫星定位系统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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