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经办[2006]1号
- 【发布日期】2006-01-25
- 【生效日期】2006-0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的通知
(农经办[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各地要对乡村债务进行清理核实”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农经发[2005]21号)的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全国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报单位
村级债务债权清理核实工作在县、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乡镇经管部门)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完成;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村由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
二、填报内容
填报数据为2004年年底和2005年年底全国村级债务、债权的基本情况以及2005年债务新增和化解情况,以村为单位填报《村级债务债权基本情况表(一)》、《新增债务情况表(二)》、《化解债务情况表(三)》三张统计报表。
三、填报时间
统计报表的各项填报数据截至于2005年12月31日。其中表(一)统计2004、2005年情况,数据截至于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12月31日,为时点数;表(二)、表(三)为一年以来的增加和减少数,为时段数。
统计报表软件上报终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
四、填报程序
(一)全国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上报软件、使用说明、报表表式及指标解释在中国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网页(网址:www.agri.gov.cn/xztz/)或www.agrij.com“产品解决方案”栏目下载,日常疑问在“会员论坛”解答交流。上报软件可以复制拷贝,可以由乡镇或县经管部门帮助录入上报。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要求,全面清理本村的债务债权情况,对借款金额、来源、用途、利息及未偿还的情况,内部成员债务债权往来情况及农业税尾欠等项目分类列表,分别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确认债务债权情况。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清理确认的债务债权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及群众提出异议或反映强烈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重新清查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债务人和债权人要签字认可。
(四)经确认的债务债权情况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审核,乡(镇)经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对审核审计出来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进行核实认定。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乡镇经管部门根据专项审计、民主公开确认的债务债权情况,填制债务债权统计报表,共同签字(盖章),依照软件程序上报。同时将上报的统计报表本村存档,报县、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省级经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省的村级债务债权清理核实工作,层层落实,一级抓一级;市、县经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落实专项经费,组织好对债务债权清查人员的培训;乡(镇)经管部门在指导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债务债权摸底清查工作的同时,做好统计报表填写上报、备案归档等工作。
(二)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为了确保此次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工作数据真实准确,县、乡(镇)经管部门要指导和帮助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对于在清理核实过程中出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操作,凭空编报数据,乡(镇)经管部门要责令其重新清理。
(三)公开民主,真实透明。在进行债务债权摸底清理统计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要接受乡(镇)经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还要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监督。
(四)因地制宜,分类填报。对于一些地方村组进行的撤并调整,在统计村级债务债权的过程中,应依据核算单位确定债务债权责任,认真做好村级债务债权清理核实。要按照“并村不并账”的原则,对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账,独立进行收益分配和经济活动的核算单位,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账目进行填报;对于不属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要从账务上划转剥离,不计入统计范畴;对于要转入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的债务要进行核实、梳理、确认,防止和纠正虚假债务。
附件:1.全国村级债务债权摸底统计报表表式
2.全国村级债务债权摸底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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