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 【发布文号】闽教办发[2008]21号
- 【发布日期】2008-10-10
- 【生效日期】2008-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和独立学院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和独立学院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闽教办发[2008]2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各独立学院: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重新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按照要求,逐一如实填写附表,并按照附表中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填写的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设区市教育局和举办独立学院的本科高校进行审核。
二、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所填报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核对工作;普通本科高校负责对所举办的独立学院所填报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的,由设区市教育局或本科高校上报我厅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核发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落实法人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务必及时填写和提交有关材料,设区市教育局或本科高校审核后,于2008年10月31日前向我厅上报附表(纸质和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表式样下载地址:http://www.fjedu.gov.cn/Html/tgcs/fzghc/index.html以下的“工作动态”,电子版上报地址:6220580@sohu.com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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