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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5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5号
  • 【发布日期】2007-11-22
  • 【生效日期】2007-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5号

关于苯酚反倾销案和双酚A反倾销案中企业权利义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已先后决定对进口苯酚及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Ltd.)在进口苯酚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0%(海关总署2006年第50号公告和商务部2006年第64号公告),在进口双酚A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4%(海关总署2007年第47号公告和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现决定由(株)LG化学(LG Chem,Ltd.)继承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在苯酚反倾销案和双酚A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以(株)LG化学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苯酚,海关按照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苯酚,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以(株)LG化学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双酚A,海关按照6.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双酚A,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37.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及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96号公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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