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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文化厅
  • 【发布文号】闽文市〔2008〕117号
  • 【发布日期】2008-08-14
  • 【生效日期】2008-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文市〔2008〕117号)




各设区市文化(文化与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8〕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演出经纪机构管理。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满2年或已满2年但没有实际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记录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日前,省厅已下发了《关于加强演出经纪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演出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闽文市〔2008〕99号),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厅通知要求,增强属地管理意识,切实加强对演出经纪机构及其经营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管工作中发现演出经纪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要给予严厉查处。有关演出经纪机构的管理信息和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厅市场处,以便省厅做好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资质审核工作。

2、加强演出活动现场监管。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于演出日期3日前持演出活动批准文件到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剧场、体育场(馆)、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景区等各类演出场所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在专业剧场、体育场(馆)以及临时搭建舞台、看台举办的非定点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举办的定点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举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的现场监管工作。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作营业性演出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式样参见附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签字存档。

3、加强演出市场日常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演出市场特别是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密切关注、全面掌握在本地区举办的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动态。有关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省厅将及时抄送演出所在地设区市及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并通过福建省文化厅网(www.fjwh.gov.cn)予以公开,各地在工作中如有疑问,可联系省厅市场处或登录福建省文化厅网查询。要切实加大对演出市场执法检查的频度和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有关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文化行政部门。

附件:福建省文化厅营业性演出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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