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2012〕112号
- 【发布日期】2012-04-20
- 【生效日期】2012-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的决定
法〔201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认真贯彻落实“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的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现场教学,确保培训的实践性和针对性,根据《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49个法院确立为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承担国家法官学院和本省区法官培训机构的现场教学任务,并发挥在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中的典型示范作用。
这49个法院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管理、文化建设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大多拥有全国模范法院、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各现场教学基地要积极承担国家法官学院和当地法官培训机构的现场教学任务,通过接待安排学员观摩庭审、介绍工作经验、组织参观法院软硬件建设情况,以及定期向培训机构提供典型案例、优秀庭审录像等方式参与培训教学。要积极研究探索有效的现场教学形式,丰富完善现场教学的内容和方法,不断提高现场教学的效果和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和国家法官学院将对全国法院现场教学基地实施统一指导和管理。国家法官学院和各地法官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现场教学基地的优质教学资源,有计划地开展现场教学活动。要对现场教学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不断推进现场教学工作的改进与提高。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成功经验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需求设立省级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通过开展现场教学活动,促进培训质量的有效提升,进而有力推动法院队伍建设不断进步。
附: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名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全国法院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名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东城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房山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西青区人民法院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
延吉市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
晋江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海南省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
湟源县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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