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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60 号
  • 【发布日期】2009-02-27
  • 【生效日期】2009-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

(闽政文〔2009〕60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不断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批复》(闽政〔1992〕综1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在全省范围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或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较原有产品有显著改进或提高,并已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民用工业产品(含软件产品)。

第三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审一次。由福建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成立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福建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委员。

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挂靠福建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和奖励工作日常事务。

评审条件与奖励

第四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审条件分别为:

(一)特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经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年创利税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800万元以上;能创造市场需求或带动产业技术跨越式提升,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对我省工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一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水平;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4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

(三)二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较大创新;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年创利税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四)三等奖:新产品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明显改进;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第五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定的获奖产品不超过6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由评委会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向获奖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每项不超过5位)颁发奖励证书。

第六条 对获得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及其主要研发人员,由评委会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资金奖励。其中特等奖、一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企业继续开发新产品,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10%的奖金用于奖励主要研发人员;二、三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奖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获奖企业应根据主要研发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金。

第七条 获奖企业应将获奖情况记入获奖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政府采购和重点工程建设应优先使用获奖新产品。

申 报

第九条 凡经福建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连续使用1年以上,质量性能稳定可靠,技术水平先进,市场竞争力强,形成一定销售规模,年新增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在通过省级以上(含厦门市)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3年内,均可申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

第十条 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列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

(二)完全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三)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化妆品、家具等日用品,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

(四)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第十一条 申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

(二)《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其它省级以上(含厦门市)有关部门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三)新产品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设区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只提供标准名称及其编号;

(五)检测报告:必须是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之内的检验结果报告;

(六)用户意见:提供2份以上主要用户意见;

(七)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能说明产品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材料;

(八)与产品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明材料;

(九)申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特等奖、一等奖的,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税收证明,以及法定审计单位出具的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新产品上年度财务(含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情况)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办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布年度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事项细则。企业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属国有企业向所属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申报。

第十三条 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省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申报推荐单位)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评审办有关当年申报事项细则,认真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经审核符合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条件的,由申报推荐单位提出推荐评审等级意见及其具体理由,并汇总行文上报评审办。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不完整的,由评审办通知申报推荐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同放弃申报。

评审及发布

第十五条 初审。评审办根据本办法和当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事项细则,对申报推荐单位上报的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其推荐评审意见进行初审,符合评审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评审办根据申报推荐单位提出的推荐评审等级意见,按申报新产品所属行业、领域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专家组主要就新产品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取定量评价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出具评审意见。

(一)评审方式

对推荐评审二等奖或三等奖的新产品组织评审。评审专家组由若干名技术专家及财经专家组成(根据各行业、领域评审专家组实际评审新产品数量酌情确定),每项新产品至少由1位主审专家、1位副审专家和1位财经专家共同评审。评审专家组在审核新产品申报材料并经过集体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对推荐评审特等奖或一等奖的新产品组织项目答辩。由3位技术专家、1位财经专家及1位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在审核新产品申报材料基础上,听取企业关于新产品研制工作情况汇报并开展质询,针对企业答辩情况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后形成评审意见。

(二)专家组织

评审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2.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3.对所属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权威性;

4.对所属行业、领域的发展及其经济、市场等状况有较深的了解;

5.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经济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1.本人主导或参与研制的新产品列入专家评审的。

2.本人所在单位申报的新产品列入本人参与的行业、领域评审专家组评审的。

3.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为申报企业或新产品研发项目负责人的。

4.本人与申报企业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的。

(三)保密要求

评审专家及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对所评审新产品的技术、经济资料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者由评委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行业复核。经专家评审的新产品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新产品申报材料、申报推荐单位推荐评审等级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行业发展情况提出行业复核评审等级意见。

申报推荐单位为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单位意见即为行业复核意见。新产品所属行业无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具备条件的省级相关行业协会或评审办复核。

第十八条 评审办审核。评审办根据申报推荐单位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行业复核意见提出评审等级建议,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评委会审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评委会委员会议,对当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前期评审情况进行审核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审核结论进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委员通过的,确定为评委会评定的当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获奖产品。

第二十条 公示。评委会评定的当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获奖产品,由评审办组织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异议及投诉。

第二十一条 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的新产品,由评审办行文报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对公示有异议的新产品,由评审办会同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就异议内容进行复审,经复审确认异议不成立后再报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当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后,由评委会向获奖企业及其主要研发人员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及其主要研发人员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评委会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3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企业不得再以此奖项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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