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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44号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44号
  • 【发布日期】2007-12-20
  • 【生效日期】2008-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44号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44号

关于公布《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现发布《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49-1-2007,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231-94)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第1.0.3条、第1.0.4条、第3.1.1条、第3.1.6条、第3.2.1条、第3.2.4条、第3.5.1条、第3.5.3条、第4.1.1条、第4.5.5条、第4.5.6条、第4.6.1条、第5.3.1条、第5.3.6条、第6.1.2条、第6.1.3条、第7.0.6条、第8.1.2条、第9.1.1条、第9.2.2条、第9.2.7条和第9.3.4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组织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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