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冀政〔2009〕39号
- 【发布日期】2009-02-19
- 【生效日期】2009-0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
(冀政〔2009〕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和收费制度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过程中,普遍存在审批事项多、审批周期长、收费项目多、企业负担重的问题,已经严重阻碍和制约了我省房地产业发展。以改革创新精神切实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对于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对于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对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改进机关作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省政府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了清理整顿,制定公布了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备案项目和取消、停收、降低及放开收费标准、下放权限的收费(基金)项目目录,规范了审批程序和收费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特殊意义,把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作为“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动力度。
二、明确基本思路和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破除传统思维定式,破除陈旧的条条框框,破除部门利益的局限,以创新的精神、改革的办法和超常的措施,大力精简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重建规范、再造流程,加快建立权责一致、程序简明、顺畅高效、监督有力的良性运行体制机制,推动审批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的转变。实际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合理行政,既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又要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打破常规,削减不合时宜、妨碍公平竞争的不合理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
(二)制度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消除囿权思想,提供优质服务。实行横向并联、纵向优化,重建制度规范,再造审批流程,对审批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适度前移,最大限度地实行并联审批。
(三)简政放权。对审批和收费项目取消一批、合并一批、放开一批、下放一批。对能够下放管理权限的全部下放,赋予各设区市、县(市)政府充分的决定权,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创新。通过加强管理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再进行行政审批,通过市场、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彻底放开。
(四)权责一致。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在赋予行政机关审批权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着力解决职能交叉、责权脱节、多头审批、互为前置、暗箱操作等问题。
三、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目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项目目录和取消、停收、降低及放开收费标准、下放权限的收费(基金)项目目录。凡未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项目和公布取消、停收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再审批和收费。对下放权限、降低及放开收费标准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要按新的权限和标准执行。各设区市、各县(市)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审批、备案以及收费项目进一步削减、合并、优化。
(一)严肃审批纪律。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标准、条件、时限和承办责任。减少审批前置要件,避免部门审批互为前置、交叉审批。压缩申报材料数量,取消非法定必须提交、重复提交和没有实际意义的申报材料。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后续管理,不得搞任何名目、任何形式的变相审批。对下放的审批事项,省直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各设区市要搞好衔接。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项目和非审批管理环节,不得增设审批条件,不得将备案项目作为审批项目进行管理。
(二)严格收费管理。各设区市、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公布取消、停收、降低及放开收费标准、下放权限的收费(基金)目录,对现行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严禁超越职权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因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收和降低标准减少的收入,要通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和财政补贴解决。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要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对实行价格管理的垄断行业代建费用,各设区市政府要在省制订的最高限价下,通过听证、论证等方式,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省物价局要定期开展涉及房地产企业收费的专项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三)规范中介行为。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取消未予确认的中介盖章和收费。确需开展的检验检测和评估评审等业务,有关中介机构要超前服务,压缩时限,减少收费。严禁政府部门将自身职责交由中介机构承担,严禁胁迫房地产企业接受强制性服务并收费,严禁将经营性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搭车收取,切断行政审批与中介服务的利益联系。
四、构建新的行政审批和收费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及收费的各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改进管理方式,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健全并联审批制。各设区市、各县(市)政府要按照“统一受理、信息共享、提前介入、同步审查”的要求,强化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审批部门要明确主管负责人进驻集中审批服务场所办公并授权到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合办公。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设定并联的环节,各设区市、各县(市)政府要统一组织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部门缺席视为默认通过。
(二)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各设区市、各县(市)政府要研究制订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限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真正做到科(处)室当日办结、部门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全部办结不超过20天。各有关部门要变坐等申请为主动服务,提前做好专家评审、技术分析、踏勘、公示、公告、听证等准备工作。在审批和建设的各个环节开辟“绿色通道”,以优质高效的工作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对省外来冀投资的重大项目,要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保证项目在限定的时间内落地实施。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三)建立一站式收费制。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按照收费主体不变、权益不变的原则,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方式,由多环节收缴改为项目用地审批、项目建设审批和房屋产权登记三个环节集中收缴。探索建立专门的收费机构,做到“一站式收费”。全面推行收缴制度改革,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中国库收缴,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实施全程代理服务制。各设区市、各县(市)政府要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代理服务,统一受理项目单位资料申报,无偿为申请人代办各项审批和交费手续,全程负责与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以及协调运转、跟踪督办、结果反馈,直至项目审批办结。受理申报材料时要将有关事项向项目单位一次性告知。定期进行回访,提供延伸服务。
(五)实行全程的政务信息公开和行政监察制。各设区市、各县(市)政府要建立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收费政务信息全程公开制度和全程行政监察制度。将管理权限、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制作办事指南并公开发布。审批过程实行阳光操作,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公示。大力推行网上审批、网络全程行政监察,完善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功能,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行政审批和收费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用过硬的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明确责任。各设区市、各县(市)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改进工作方法,改革审批制度,转变管理方式,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订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本系统精简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工作。各设区市、各县(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的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责任,亲自研究调度和督导检查。要明确工作分工,把责任真正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二)强化监督。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建立经常性的督办督查机制,开展明查暗访、定期通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和跟踪问效,确保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精简执行到位。各设区市、各县(市)都要公开投诉电话,建立投诉办理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严格执行首问首办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章不循、有据不依、流于形式以及“前台受理、后台办理”等行为,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通过在新闻媒体设立专栏专刊和专访、通过开展集中宣传咨询活动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精简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的政策、举措、典型进行宣传,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服务评价调查和软环境测评,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房地产企业代表为主体的社会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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