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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受理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取证申请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办〔2007〕9号
  • 【发布日期】2007-01-15
  • 【生效日期】2007-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受理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取证申请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受理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取证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7〕9号)




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2006〕上核质字第02号)收悉。经初审,我局认为你公司的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你公司的申请,并立项审查。

经我局研究,决定由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作为主审单位承担你公司申请的技术审查,负责审评申请文件、提出审评问题、审查并监督模拟活动、编写资格申请评价报告,并参加我局组织的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工作。

许可证管理项目联系人:

焦殿辉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司核设备处

电话:(010)66556367

传真:(010)66556366

主审单位负责人:

张树军 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电话:(010)88301556

传真:(010)68316538

在技术审查过程中,你公司不得与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有任何经济往来,否则我局将终止你公司的资格审查工作。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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