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乌鲁木齐市
- 【发布文号】乌政办[2005]86号
- 【发布日期】2005-06-01
- 【生效日期】2005-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乌鲁木齐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乌政办[2005]8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初步建立起了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了基层和基础工作,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好转,但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各类事故隐患仍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法制化,监督管理科学化,教育培训规范化,设施设备现代化,咨询服务社会化。
(三)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道路交通、矿山、危险物品、建筑等高危行业和领域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到2020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制度化
(一)实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持证生产。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职业危害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职业危害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措施和方案。未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实行安全生产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组织对街道(乡、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对市、区(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分期分批进行执法能力培训。
(四)加快安全生产法规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我市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隐患治理等方面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化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一)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足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制定完善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建立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分别确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企业税前自行提取,据实列入成本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
(三)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等高危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单位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具体办法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要适时提高安全事故、职业病赔偿标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预防职业病的机制。要认真贯彻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制度,从工伤保险结余基金中提取事故、职业病预防费,切实发挥工伤社会保险在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生产。
四、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调整的精神,组建政府直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和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快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以危险化学品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加强人员技能训练,建设专业化的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加强市、区(县)、企业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三)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突出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监管,积极探索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为重点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严格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四)严肃行政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手续不全的矿山,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或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部署、检查、总结、考核。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整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市人民政府向各区(县)、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事故控制工作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突破控制指标的,给予批评。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凡国家、自治区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区(县)要安排配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把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技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水平。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报告、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五)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要编制学校安全教育教材,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提高青少年的安全意识和识灾、防灾能力。认真总结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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