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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认真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宁波市
  •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9〕275号
  • 【发布日期】2009-11-25
  • 【生效日期】2009-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宁波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认真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27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浙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宁波军分区同意,现就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安置就业、推荐就业、自主创业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工作。

(一)认真做好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工作。驻甬部队正团职以上干部(含相当职级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下同)、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管干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干部、荣立一二等功及驻海岛部队干部的随军随调配偶,以及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干部随军随调配偶是安置就业的重点对象。对原属公务员身份的部队随调家属,如接收单位有编制,专业对口,原则上按转任条件办理;对原属事业编制的部队随军家属(不含部队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可由本人或所在部队自行联系落实在甬接收单位,如接收单位有编制,专业相同或相近,且符合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对原属国有企业,有正式工作需要随调安置的干部配偶,按照行业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原则,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也可由随调配偶或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同意后由部队的政治机关与驻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调动手续。社区招聘工作人员时,应优先招收或拿出相应指标安排随军家属。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除随军配偶个人原因外,不得安排下岗。随军配偶应服从安置的单位和岗位,安置合理但不服从安置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积极帮助随军随调的配偶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积极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随军随调部队干部配偶。对安置随军随调配偶占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新开办企业,凭军(含)以上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出具的有关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自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鼓励和扶持随军随调配偶自主创业。随军随调配偶自主创业且从事个体经营的,凭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税务部门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切实加强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服务工作。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驻甬部队随军家属参加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并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对驻甬部队随军家属职业介绍实行免费服务,并每年举办1到2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供需洽谈会。

(四)不断提高随军随调配偶的社会保障水平。对随军随调后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部队干部配偶,由地方政府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其中飞行员、潜艇团职主管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对符合随军随调条件,但尚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部队干部配偶,凭随军批件和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其配偶军官任命证明单,在军官任职所在部队驻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内给予落户;工作落实后,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再办理调入接收手续;对失业的随军随调部队干部配偶,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并实施援助。

二、努力保障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优质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驻甬部队军人子女享受优质教育。

(一)妥善解决驻甬部队军人子女入学、入园问题。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园应本着就近入学,按国家规定标准收费。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发生变更等,其子女需转学、借读的,教育部门应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及时办理转学和接收等有关手续;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被大军区级以上或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残疾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舰艇等艰苦工作的军人子女,教育部门按优先照顾的原则安排入学。

(二)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教育招生的政策优惠。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总分加6分投挡。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被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联合及以上表彰、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病故军人、残疾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舰艇等艰苦工作的军人子女,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总分加20分投挡。同一考生如符合上述军人子女多项加分条件的,只取其中一项加分。

三、加强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驻甬部队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责任感。市成立由市政府、宁波军分区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驻甬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军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促进就业就学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政府办公厅、宁波军分区政治部是驻甬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协调机构,牵头负责驻甬部队干部配偶子女的就业就学工作,市双拥办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是驻甬部队干部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就业就学工作的落实;各级民政、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加强检查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列入双拥工作目标考核和创建双拥模范单位的考核内容。要加强对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部队干部随军随调配偶或不按规定完成安置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接收。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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