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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22号
  • 【发布日期】2007-02-16
  • 【生效日期】2007-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实现政企分开,为企业创造公平发展的环境,现就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离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原则。省属非工业企业所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机构(以下简称“公检法机构”)由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负责接收,并纳入当地教育和公检法管理体系。
(二)分类指导原则。各有关市州及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别和情况,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分离方式,做好分类指导工作。
(三)平等协商原则。对分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当地政府和企业要平等协商,既要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又要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
(四)平稳过渡原则。移交期间要确保学校教育资源不流失,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公检法机构正常运转,做到顺利移交、平稳过渡。
(五)移交资产无偿划转原则。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二、分离对象
省属非工业企业所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
企业医院、中专、技校、幼儿园、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含设在中小学内自办幼儿园、校办工厂)等的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所办社会机构进行市场化改革。
三、分离方式
(一)省属非工业企业所属的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企业与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商定。
(二)移交资产以2006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
(三)移交人员以2006年12月31日在职人员(包括内退人员)为依据,张榜公示,并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移交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前在移交单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一并纳入移交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愿划转的教职工,由企业负责安置。
2、公检法机构的移交工作,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3、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省级有关部门和企业商企业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移交工作中的人员资格认定及报批等工作,比照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关于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承担
(一)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2007年和2008年两年过渡期内,由企业与省财政共同负担,过渡期结束后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1、过渡期内各企业承担的经费比例,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实际承受能力,根据2004―2006年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分别核定。即2004―2006年,年均利润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承担50%;年均利润总额在1000―5000万元的承担30%;年均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承担10%;亏损企业不承担。
2、移交机构补助经费基数以接收市州或县区市2005年财政决算《行政事业类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及相关决算数据为依据核定,后续津贴、补贴等增资项目待有关标准确定后再予以追加。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负担的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逐年及时支付有关市州或县区市财政部门;省财政按相应负担的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有关市州、县区市财政。过渡期结束后,由省财政按核定基数全额划转市州、县区市财政。
3、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完成后,省财政相应调整有关企业各项补贴等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属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在职人员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规定。其中,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费低于当地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逐年增加,两年后到位,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费高于同类人员标准部分不予保留。
五、进度安排
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具体分为4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省财政厅确定企业过渡期经费承担比例。各市州及相关企业安排部署分离移交工作,落实移交机构名称,上报会计数据。各相关企业负责将2004年至2006年会计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省属非工业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省财政厅企业处。
(二)审核确认阶段(4月1日至30日)。各市州政府与企业核对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状况,审查移交人员资格、核实移交资产,对拟移交人员进行公示。
(三)上报对账阶段(5月1日至15日)。各市州负责将《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对账结果报告》和《省属非工业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机构经费补助对账表》(见附件2)报省财政厅企业处。市州政府核对数据与企业上报数据有差异的,要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
(四)批复移交阶段(6月1日至30日)。省财政厅复核批复对账结果,各市州和相关企业根据批复签署移交协议,办理交接手续。分离移交工作结束后,各市州政府要向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市州及相关企业要及时上报有关材料,逾期不报的,推迟1年办理移交手续。
(二)各市州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和工作计划。相关企业要认真制定具体的分离方案,积极主动地与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协商,并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导,确保移交工作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分离办社会政策的宣传。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移交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纳入2007年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其他省属企业、先期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离退休教师的移交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省属非工业企业办社会机构情况统计表
2、省属非工业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机构经费补助对账表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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