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25
- 【生效日期】2006-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平顶山市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平顶山市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平顶山市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促进灾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审定下发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民政主管,救灾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属地化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雪、地震、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等以及 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突发性自然灾害。
第二章 灾害等级划分和预案启动条件
第五条 灾情按受灾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一般性灾害。
(一)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1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或等于5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3万间,
4.人口密集区发生大于6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大量房屋倒塌,临时需要安置人员数量较多。
(二)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因灾死亡大于或等于5人,小于1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大于或等于0.3万人,小于5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大于或等于0.3万间,小于3万间;
4.发生大于或等于4.5级小于6级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
(三)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灾区损失后果未达到大灾划分标准的为一般性灾害。
第六条 灾害等级达到大灾或特大灾标准时启动本预案。
第三章 灾害预警和预案启动
第七条 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要及时发出自然灾害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较大威胁或损失.
第八条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对灾害风险进行分析,对灾害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特殊情况下,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
第九条 特大灾、大灾救助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帮助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救灾工作;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对口支援.
第四章 应急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军分区首长担任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部秘书长。指挥部成员由市民政、发改、财政、水利、卫生、农业、国土资源、交通、建设、气象、畜牧、教育、公安、粮食、地震、宣传、电信、电力,军分区、武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救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救灾办公室主任。救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传达救灾工作指令,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及相关部门落实救灾措施,负责发布灾情信息,接收、调拨救灾物品,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第十二条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灾、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和参与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下拨。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救灾资金预算,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下拨工作,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水利局:承担市防讯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卫生局、市药监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疾病的防治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负责转移灾民及财产所需车辆的征集和调配,保证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和公路畅通。
市建委: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和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监理工作。
市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全天候气象服务。
市畜牧局:负责畜牧业灾害的防御工作,指导灾后畜牧业生产自救,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疾病的防治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粮、油供应。
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电力、电信、移动和邮政部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通信及邮路的畅通。
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协调、调集驻平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负责救灾宣传工作。宣传救灾政策,报道抗洪救灾和赈灾募捐工作中的先进典型。
第五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特大灾、大灾,军分区组织协调解放军驻平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驻平公安消防部队,共同参加抢险救灾,市卫生局和市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员。驻军及武警部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动用部分部队车、船、通讯等装备。
第十四条 紧急救援物资储备,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抢险物资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信、抢救伤员药品及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物资,由水利、交通、通信、卫生、电力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救助物资等,由民政、粮食、商务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衣被、帐篷等必需的救灾物资.
第十五条 救助应急资金准备,包括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上级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救灾应急资金应坚持地方财政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补助、上级支持、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解决。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按照《预算法》规定,按本级政府预算总支出额的1%一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第十六条 灾情信息处理和救灾装备准备。加强市、县两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救灾通信网络畅通,确保及时准确掌握上报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市、县两级要配备必要的交通、摄录等设备和装备。
第十七条 社会动员准备。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搞好市、县(市)、区社会捐助接收站建设,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六章 应急行动
第十八条 灾情的收集和报告。灾情发生后,市、县(市)区、乡(镇)各级民政部门要快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核查、统计灾情并逐级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派出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灾情,借助网络和必要的现代工具和手段对灾区实施监控。
第十九条 紧急救援.灾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民政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分配方案,及时将救灾款下拨灾区;卫生部门要立即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交通、电力、通讯等部门要紧急抢修道路、线路。同时,根据需要,启用相应的救灾物资储备,保证第一时间内的救援物资供应。紧急状态下出现物资储备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可采取征用、临时采购、请求上级援助的办法解决。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转移安置。当突发性自然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城镇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地点一般应就近选定。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人民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后,有关部门必须全力做好动员、运输安排工作,并按指定的线路进行转移,保证灾区和转移安置地的社会稳定,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做好饮用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要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组织救灾捐赠。特大灾害发生后,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由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民政部门成立救灾捐助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请求上级支援。视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灾情的发展,当本市抢险救灾能力或救助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第二十三条 宣传。重大灾情的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稳定灾区秩序。
第七章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第二十四条 灾后生活救助。按照《河南省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的人口台账。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及时下拨冬令(春荒)救济款,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第二十五条 恢复重建。按照《河南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规程》的规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及时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在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下拨后,立即组织恢复重建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由人事和民政部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突发性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发生后,应结合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实施灾害救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民政局。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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