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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补充意见
  •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综〔2007〕179号
  • 【发布日期】2007-09-11
  • 【生效日期】2007-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补充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补充意见

(莆政综〔2007〕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莆政综[2007]39号)实施以来出现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步伐,现就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意见作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企业在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二、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原行政划拨地、集体流转土地转为国有出让企业工业用地,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将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市、县(区、管委会)收益部分按40%标准,以企业技改、财政贴息等方式补助给企业。

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上市但其募集的资金70%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可参照享受莆政综[2007]39号文件的意见及本补充意见的各项鼓励政策。

四、企业改制上市过程需要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实行个案处理。所需协调办理的相关事项,可直接报相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及时解决,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五、企业改制上市按照规定享受奖励及财政安排资金的,由企业报县(区)、市上市办审核后,财政部门给予及时办理手续。

六、凡以往规定与本补充意见有不相符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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