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沈政办发[2009]54号
- 【发布日期】2009-07-24
- 【生效日期】2009-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沈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业经市政府第十八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有效推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和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号)和《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组织领导
(一)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交通局、人事局、卫生局、质监局、农委、总工会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参加。各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并根据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方案及标准。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式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日常考核采取月、季指标调度和半年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并以此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年度考核采取各区、县(市)政府自评与市考核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各区、县(市)政府下达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时间及考核程序。
(二)考核指标分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强化两个主体责任、行业领域隐患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培训与宣传教育等工作指标。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考核指标包括:总量控制考核指标、绝对控制考核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相对控制考核指标等。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年初市政府下发给各区、县(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
(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档次分为优秀、先进、达标和不达标。
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区、县(市)在先进区、县(市)中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
考核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区、县(市);
考核分数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达标区、县(市);
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不达标区、县(市)。
1.考核年度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3起(含3起)以上的;
2.考核年度发生各类重大以上(包括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考核步骤
(一)各区、县(市)政府应设有专人负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各项指标落实和进展情况,配合市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二)各区、县(市)政府应在每月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截至上月底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考核指标控制情况;在每季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送截至上季度末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控制情况。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每季度和半年调度汇总全市各区、县(市)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对各区、县(市)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市政府;每半年对各区、县(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工作指标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提出督查意见。
(四)各区、县(市)政府每年年底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标准》逐项确定自评分数和档次,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和申报档次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五)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各区、县(市)政府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考核,确定市级达标区、县(市)考核结果。对各区、县(市)自评申报省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评审、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五、奖惩规定
(一)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奖励。对考核为安全生产优秀、先进和达标的区、县(市)政府分别授予“安全生产优秀区县”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奖金。
(二)对经考核确定为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区、县(市),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考核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对连续2年不达标的区、县(市)政府进行通报,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建议市委组织部门对其进行重点考核。对连续3年考核不达标或因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区、县(市)政府,其主要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
(三)对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区、县(市)政府,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视为不达标单位,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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